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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应敢于对侵权行为说“不”
时间:2008年10月9日 作者:597厦门人才网

   笔者曾帮助某用人单位的一名女职工申请过仲裁,其过程和结果颇具启发意义。
   她因为单位内部变动而失去了工作岗位,又由于人事方面的矛盾居然被“除名”。但可笑的是,她仍被安排在另一岗位上班,且除名的决定时间明显有误,该除名决定也从未通知过她。她最后发现自己已经被“除名”,曾多次找到相关领导喊冤诉苦,却总是遭遇推诿敷衍。这位一辈子老实巴交的女工终于忍无可忍,将单位告上了劳动仲裁庭。
   该单位托人找关系企图混淆是非,但法律终究是公正的,最后裁决她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,该单位单方无理解除合同无效,还应办理相应的劳动保险,并立即安排其工作。起先不可一世的用人单位在公正的法律裁决面前,终于不得不低下了头……
  
   “徒法无以自行”。笔者认为,只有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而无劳动者自身维权的坚定信念和果敢行动,法律条文也不可能自动实施。因此,劳动者应敢于对侵权违法行为说“不”,从而大胆地争取合法权利。
   的确,一些劳动者单枪匹马与用人单位较劲是要付出代价和成本的,但请相信,只有劳动者人人都敢于对违法行为说“不”,都敢于通过法律手段来参与劳动关系矛盾的博弈,一个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形成。当然,相关部门也要进一步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,让他们的依法维权变得更加简便有效。

  的确,一些劳动者单枪匹马与用人单位较劲是要付出代价和成本的,但请相信,只有劳动者人人都敢于对违法行为说“不”,都敢于通过法律手段来参与劳动关系矛盾的博弈,一个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形成。当然,相关部门也要进一步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,让他们的依法维权变得更加简便有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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