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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将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 可租可买
时间:2008年10月9日 作者:597厦门人才网
        厦门3月11日消息(记者黄立新 陈庚)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的住房困难有望得到缓解。该市将为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才提供限定建设标准、租金标准或销售标准的人才住房,并将其纳入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,统筹规划安排。

    根据前不久出台的《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凡是在厦门市辖区内企业、市(区)属事业单位工作,人事关系、户籍均在厦门市,遵纪守法、表现良好,本人及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在厦门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门无房产交易,并符合特定条件的在职在岗人才,均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人才住房。

    具体而言,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人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一是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,具有高级职称,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,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;二是在企业工作,具有本科学历(含经认定的留学人员的学士学位),且在厦门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,申请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,岗位平均月薪酬(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据)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。

    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人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一是具有博士学位,或具有正高级职称,或同时具有硕士学位及副高级职称;而是在厦门具有一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,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;三是在厦门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,且具有硕士学位。

    此外,《办法》规定,在厦门已租住、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、统建解困房、解危安置房、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、集资房、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(含实行货币安置的)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,包括房产已交易的,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。其中退出租住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,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。

    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厦门市每年将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才住房,供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租赁和购买,采取公开评分的办法确定对象,其中租赁人才住房可获政府给予的60%的租金补助,而购买人才住房将享受与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同的售价。

    另外,今后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,不得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;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,不得再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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